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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,發問者您好:

買賣的過程和結果,是一種契約行為,受民法的規範。

民法裡面對於一般買賣的規定,是在345條到383條。

但是契約本身的基本規定是在民法153條: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
另外實體通路的買賣,並不受消費者保護法19條的規範,也就是沒有七天的無條件退貨期。

實體通路賣出的物品沒有問題的話,依照民法買賣相關法條規定,商家確實可以拒絕退換貨。

而民法並沒有規定如果貨品沒有問題的時候,實體通路願意退換貨的時候,必須如何處理,所以這種情況就回歸到民法153條。

店家可以問你要不要接受這個條件,你可以拒絕,但是店家也可以拒絕你的退換。

當你同意這個條件(限期六個月內抵用差額)的時候,這個新的契約條件就成立了,你同意了又不想遵守的話,可以用這個限期使用的規定,是不公平的限制了你的權利(民法247-1條),來主張約定期限無效。

以上僅供參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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